开封职业学院数据标准管理办法

发布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布时间:2025-09-22浏览次数:7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开封职业学院(以下简称“我校”)的数字校园建设,保障职业教育战线教育教学、教育管理等基础业务数据汇聚和共享交换,保障数据一致性和准确性,根据《职业院校数字基座高职数据标准及接口规范》及《开封职业学院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据标准是指针对我校共享的、重要的数据所制定的规范性标准文件,以确保这些数据在全校使用和交换中业务和技术语言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是实施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的重要基础。

第三条 数据标准分为基础类数据标准和指标类数据标准:

(一)基础类数据是指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所直接产生和采集的,并未进行统计加工的基础数据;

(二)指标类数据是指为满足内部管理需要和外部监管要求,在基础类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统计需求和分析规则进行加工后产生的数据。

第四条 数据标准的内容可以划分为业务属性、技术属性和管理属性三部分:

(一)业务属性是指从业务层面对数据的统一定义,包括数据项的业务定义、定义依据以及数据项产生及处理加工过程中应遵循的业务和统计规则等;

(二)技术属性是指从技术实现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长度、范围、数据类型等;

(三)管理属性是指从管理层面对数据的统一规范和定义,包括字段的来源部门、来源系统、安全等级及数据应用等。

第五条 数据标准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重要性。基于实际业务需求,对业务经营和管理至关重要的数据项制定数据标准,并根据业务需求的优先级分阶段推进数据标准制定工作。

(二)共享性。数据标准应立足于全校视角,对在全校范围跨机构和部门进行共享的数据进行标准化,对于仅在特定机构或部门范围内使用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不纳入数据标准。

(三)前瞻性及科学性。在满足业务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先进经验考虑未来业务发展所带来的数据标准需求。

(四)遵循外部标准。充分遵循各类成熟的外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教育标准、行业标准等。

第六条 学校所有目前已在运行的、正在建设的、未来新开发的信息系统都必须遵循本管理办法,与《开封职业学院数据标准》规定的字段和编码等标准一致,不一致的应按照标准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应建立新旧字段和编码的映射关系。

第二章 数据标准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数据标准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数据标准管理的决策,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批数据标准管理相关制度;

(二)对数据标准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批数据标准管理工作的长期规划;

(三)对数据标准管理中跨部门、跨系统的重大争议问题进行决策,担任最高的争议仲裁机构;

第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数据标准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数据标准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数据标准管理办法的制定、解释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推动和协调数据标准管理相关工作,包括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发布、执行、变更和废止;

(三)负责收集数据标准新增/变更需求,并编制数据标准制定模板;

(四)负责组织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数据标准,并统一维护和发布数据标准;

(五)对需要发布的数据标准进行审批;

(六)总结数据标准管理工作,并定期向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各单位作为数据标准的业务主管部门、需求提出部门或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负责的数据进行以下标准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本部门数据标准相关需求的收集、整理和提交;

(二)负责提出数据标准的新增/变更需求;

(三)参与数据标准的制定、评审、变更和复审工作;

(四)配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开展数据标准管理相关工作;

(五)负责数据标准在本部门的落地实施。

第十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学校数据管理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各数据管理公共平台的建设和运维管理,负责数据标准在平台中的落地。

第三章 数据标准的制定

第十一条 数据标准的制定是指按照职业院校数字基座高职数据标准及接口规范,定义各类数据的业务属性、技术属性和管理属性。

第十二条 数据标准的制定或维护更新主要有两种发起方式,一是各单位发起,二是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起:

(一)各单位均可根据业务经营管理要求的需要,提出数据标准新增或变更的需求,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至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统筹收集并分析我校数据需求的过程中,对于识别的数据标准新增或变更需求,组织协调数据需求提出部门及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数据标准制定的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汇总并分析我校数据标准新增和变更需求,编制数据标准模板,并分派给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填写数据标准的各类属性信息。

第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定期召开数据标准管理专题会议,协调解决数据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应上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解决。

第四章 数据标准的审核及发布

第十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组织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初步制定的数据标准进行讨论,并按照讨论结果对制定的数据标准进行必要的修改及完善。

第十六条 修改和完善后的数据标准应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召开数据标准管理专题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数据标准上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数据标准审批通过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数据标准印发全校,并根据数据标准版本管理要求对所制定的数据标准注明版本。

第五章 数据标准的执行

第十八条 数据标准的执行是指已发布的数据标准在具体业务经营和管理及信息系统中的实施和运用。

第十九条 数据标准应在统一数据治理平台中落地实施。对于历史存量的信息系统,如果确实难以执行数据标准,应由数据责任部门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调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遵照已发布的数据标准,规范日常业务操作(包括数据的录入、维护、应用、归档操作等)和统计分析工作,同时将数据标准管理的相关要求纳入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中,并在日常数据应用(如报表统计、指标分析)中严格执行数据标准。

第二十一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对全校范围内数据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向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汇报数据标准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六章 数据标准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数据标准的变更是指为满足业务运行与发展的需要或由于外部监管要求以及引用的国家标准等外部标准的变化,对已发布的数据标准进行变更。各单位均可提出数据标准变更需求。

第二十三条 数据标准变更既要反映数据标准业务含义和业务规则的变化,又要保持数据标准的相对稳定,减少由于数据标准的频繁变动对业务应用和信息系统建设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对于数据标准变更需求,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变更内容及变更影响进行分析与评估,并确定是否需进行数据标准变更。对于难以在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应上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决策。

第二十五条 变更数据标准的制定和评审流程请参见本办法第三、四章。审批通过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变更后数据标准的统一发布。

第七章 数据标准的复审及废止

第二十六条 数据标准的复审是指根据业务发展及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对数据标准适用性进行周期性评审。数据标准的复审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有重大业务或系统变更则按需进行。

第二十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数据的业务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数据标准进行复审。

第二十八条 复审结果包括有效、修订和废止。复审结果应如实反映在复审报告中,并报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复审结果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对于复审结果为修订的数据标准,应根据修订的范围开展后续工作,如果数据标准修订范围较小,按照数据标准变更(参见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如果数据标准修订范围较大,则按照数据标准的制定(参见本办法第三章)、数据标准的审核及发布(参见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完成修订工作;

(二)对于复审结果为废止的数据标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在全校发布数据标准废止通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因违反本办法产生的不良后果或造成损失,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如果数据标准管理工作中出现争议或者分歧,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调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重大争议和分歧,则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上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决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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